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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新聞:LOFTER樂風夥施羅德資本等外資逾15億收購尖沙咀舊樓 計劃重建甲廈

LOFTER GROUP樂風集團公布,集團夥拍BentallGreenOak及施羅德資本,已斥資逾15億元,完成收購尖沙咀漢口道31至37號物業的大部份業權,擬重建甲級商廈。


樂風集團創辦人及主席周佩賢表示,是次很高興與 BentallGreenOak和施羅德資本合作,在香港的核心商業區進行策略性的房地產收購。是次重建項目座落於尖沙咀核心區漢口道,是尖沙咀最著名的街道之一,距離尖沙咀港鐵站A出口僅約2分鐘步程,毗鄰有各類型的大型商場、五星級酒店及甲級商廈。擬建的甲級商廈將享有維港景的地標式建築。


樂風集團投資管理總監梁鎮峰表示,集團已收購該項目的大部份不可分割業權,目前尚餘1伙單位未能收購,而集團已開展強拍程序的預備工作以統一業權。該地盤面積約9,650平方呎,規劃為「商業 (甲類)」地盤,總可建樓面面積約115,800平方呎。整個地盤的總收購價逾15億元,即每平方呎樓面地價約12,953元。該地盤位於漢口道中段,臨街面闊逾33米,零售鋪位價值高。該地皮的發展將融合各種頂尖技術、優質建築設計、綠色環保及可持續發展概念,以及具前瞻性的科技智能配套等。



“自住業主”是指以其受影響物業作自用,並以此物業作為其唯一居所的業主。若業主並非以其受影響物業作為其唯一居所,此物業的佔用情況會被視作為“空置”,該業主亦只會獲發放補助津貼而非自置居所津貼。補助津貼是自置居所津貼的一個百分比率。業主是否以其受影響物業作為其唯一居所,將由市建局根據其現行政策而釐定。


倘非住宅用途入伙紙物業已由同一業主用作住宅用途一段長時間(一般為大約十年),在以下情況業主可獲發自置居所津貼或補助津貼: (一) 將其受影響物業用作住宅用途一段長時間的自住業主,會獲發其受影響物業的市值交吉價,另加以下兩項中較高者: (i) 住宅物業的自置居所津貼及相關費用津貼;或 (ii) 非住宅物業(工業樓宇除外)所適用的津貼。 (二) 將其受影響物業出租作住宅用途一段長時間的業主,會獲發其受影響物業的市值交吉價,另加以下兩項中較高者: (i) 住宅物業的補助津貼及相關費用津貼減去相等於一位住宅租客可獲得的特惠津貼;或 (ii) 非住宅物業(工業樓宇除外)所適用的津貼。


強制拍賣,簡稱強拍,全名是《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是於1999年香港立法會通過的一項公共政策,目的是為了改善高齡樓宇收購重建效率。2010年再修訂,現時強拍條例,50年或以上樓齡的樓宇集齊八成業權,可以向土地審裁署申請強拍。今年度《施政報告》提出研究降低舊樓的強拍門檻,市傳由集齊八成業權降至七成半或更低。相對的,香港物業老化速度十分高,《香港2030+》簡報指出,預計至2046年,樓齡70年以上的私人單位將達32萬個,相當於前年同齡樓宇單位數量的300倍。換言之,現時市區樓宇更新跟不上物業老化速度。當然,最終會否調整仍是未知之數,要留待正式公布。但是,若調低強拍門檻,是否可以投資舊樓博收購?又是另外的理財問題。


在 2003年 12月 18日的會議㆖,議員詢問市建局如何協助重建項目開展前被業主迫遷的租客。在現行的《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之㆘,業主只可在重建物業或取回物業自住的情況㆘,才可收回出租物業。雖然市建局的政策已儘量避免有關情況出現(出租及空置物業均可獲自置居所津貼的五成作為補助津貼),市建局並不能阻止業主在租約期滿時收回物業。市建局在支付自置居所津貼時,依照政府的「唯㆒居所」原則。業主必須証明單位是其唯㆒居所,才可獲發全數自置居所津貼。㆖述措施及現行《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限制,令業主很難利用此政策謀取不合理的利益。


九龍城重建關注組今年6至7月訪問44名業主,38名自住業主中,有35人已接受市建局收購價賣出單位,其中24人已購置新單位。調查顯示,已購置新單位的24名業主中,近80%受訪者的單位樓齡超過11年;另有約30%受影響業主仍未找到合適單位。另外,近90%已購入新單位的受訪業主表示,需時至少3至4個月,來等待上一手業主交吉或完成裝修,認為3個月免租交吉期不足。


至於業主收到的現金補償不足以購入同區7年樓齡的重置單位,市建局指需視乎其個人置業選擇,除了考慮重置單位的地區和樓齡之外,一般還對單位的面積、樓層、配套設施、景觀及座向等其他因素有不同的考慮,故此不能一概而論。


受 房 協 重 建 項 目 影 響 , 而 符 合 安 置 資 格 的 住 宅 租 客 , 可 獲 安 置 於 由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 或 房 協 ( 以 公 營 房 屋 供 應 者 身 份 ) 所 提 供 的 安 置 單 位 。 除 此 之 外 , 在 可 供 選 擇 的 情 況 下 , 亦 可 選 擇 由 房 委 及 房 協 ( 以 公 營 房 屋 供 應 者 身 份 ) 提 供 的 其 他 房 屋 資 助 計 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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